为进一步规范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山东省气象局制定了《山东省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多彩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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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设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16〕84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0〕1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针对特定的区域,依据雷电发生频率、强度、时空分布特征以及国家有关防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对该区域内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致灾影响做出的整体性、区域化评估。
第二章 范围和主体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需要开展评估的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列入负面清单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单独项目评估。
第五条 省气象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加强全省范围内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气象局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能力与经验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专业机构应具备气象资料分析处理能力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经验,并能独立完成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专业机构根据区域雷电发生频率、强度、灾害情况、地形地貌、承灾体等资料,编制评估方案,开展现场勘查,科学编制评估报告,并对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结论负责。
第三章 编制和评审
第八条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技术评审由区域管理机构根据规划和建设实际需求进行组织。区域内规划或建设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的,由气象部门组织专家对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评审。评审不通过的,应重新组织评估。
第九条 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资料,现有的气象资料不能满足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需要,确需开展现场气象探测的,应当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十条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内规划和建设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合法性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探测环境和探测数据有效性进行说明;
(三)区域气候特征分析;
(四)区域雷电环境分析、区域及周边历史雷电灾害情况分析、区域雷电易发区等级划分、区域典型建筑防雷类别及雷电防护等级分析、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综合结论;
(五)项目遭受雷击可能导致的损坏;
(六)雷电防护设计指导意见;
(七)施工过程中防雷安全指导意见。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为该区域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制定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对于已完成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区域,入驻建设项目可共享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进行针对性补充评估。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或区域规划出现重大调整,应重新进行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